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234號聲請人 張中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亞洲通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亞洲通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洲通公司)之董事長,相對人公司因登記後6個月未營業,遭經濟部於民國96年5月8日以經授商字第09601700950號函命令解散,並於同年7月18日以經授商字第0960116844
0號函廢止登記,經提起訴願,亦遭駁回確定。相對人公司因遭命令解散,已無現金,未選派清算人前,亦難以借款召集股東會選派清算人,且相對人公司股東及解散前之董監事,僅有 伊願 任清算人,爰依法聲請選派清算人。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此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亦有準用,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第322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準此,公司必於全體董事不能擔任或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96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亞洲通公司業經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於96年7月18日以經授商字第09601168440號函為廢止登記,已據聲請人提出99年4月29日行政院院臺訴字第0990096360號決定書為證。又亞洲通公司之公司章程對於清算人之選任並未有特別規定,亦有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之章程可稽。相對人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既未另選認清算人,揆諸前開說明,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本件亞洲通公司於經濟部為廢止登記前,除聲請人外,尚有登記 黃靜如 、 林建先 、 張亭舉 、 林顯恆 、董亞雄、 林李美英 、 陳清榕 、 邱順清 、 于威寧 、 馮傳勛 、 鍾宏貴 等人為該公司董事,有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按,自應以相對人公司之全體董事為該公司清算人,要無由本院另行選派清算人之必要。至聲請人以外之全體董事縱「不願」擔任清算人屬實,核與全體董事「不能」擔任清算人之情形有間。是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