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4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字第1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過失傷害罪│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14日│98年10月14日│98年11月16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904號│5904號│125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9年度交訴字第7號│99年度交訴字第7號│99年度交易字第71號││審││││││├───┼──────────┼──────────┼──────────┤││判決│99年4月16日│99年4月16日│99年5月27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9年度交訴字第7號│99年度交訴字第7號│99年度交易字第71號││├───┼──────────┼──────────┼──────────┤││判決確│99年4月30日│99年4月30日│99年6月18日│││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