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商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商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商標權權利歸屬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商上字第17號上訴人 黃一舟
黃一栩 黃一誠 黃一淵 黃一絢 被上訴人 黃盧清秀
黃一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商標權權利歸屬事件,起訴請求塗銷商標權移轉登記,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用為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4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亦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林洲富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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