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商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商標權權利歸屬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商上字第17號上訴人 黃一彬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 律師
蔡振修 律師被上訴人 黃一舟
黃一栩 黃一誠 黃一淵 黃一絢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商標權權利歸屬事件,反訴請求確認商標權登記,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用為新臺幣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林洲富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