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3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3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333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 施兆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5333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號│(新臺幣)││││├──┼────────────┼───────────┼───────────┼───────────┤│001│12,701元正│自民國102年6月6日起至│16.73%│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新││││清償日止││臺幣壹佰元整、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叁佰││002│9,080元正│自民國102年7月10日起至│18.98%│元整、延滯第三個月當月││││清償日止││計收新臺幣伍佰元。│├──┼────────────┼───────────┼───────────┤││002│6,000元正│自民國103年1月15日起至│18.98%│││││清償日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