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除字第34號聲請人 姚清奇 代理人 游維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江俐陵附件: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0││1張│750股││├─┼───────────────┼──────────────┼────┼───┼────┼───┤│2│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0││1張│75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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