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64號

上訴人 劉竹梅

被上訴人寶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70,8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3,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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