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64號
上訴人 劉竹梅
被上訴人寶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70,8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3,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