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2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邱顯燿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蔡許 朱杏

蔡銘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2,3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0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民二庭法官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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