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2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邱顯燿
被上訴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2,3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0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民二庭法官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