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758號聲請人 楊氏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明輝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