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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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大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大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大緯因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加重竊盜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數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
3、編號8、編號9至10、編號11至12、編號16至17並分別經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年10月、9月、1年10月、1年9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6、7、9、
10、13、15部分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故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審酌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情形,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係於民國105年6月至同年11月之短期間內先後密集犯罪質相同之竊盜或加重竊盜罪之犯罪手段、竊取所得財物、次數,單一之罪的宣告刑最高為有期徒刑1年(如附表編號17所示);兼衡其上開各次犯罪類型雷同,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亦相似,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及另犯罪質不同如附表編號2、編號14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計2罪)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楊欣怡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緯宇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附表:受刑人楊大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攜帶兇器毀壞門扇│施用第二級毒品│侵入住宅竊盜、│││侵入住宅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判│││││處2次)│├────────┼────────┼────────┼────────┤│犯罪日期│105/06/10│105/07/09│105/07/10(2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彰化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6131號│毒偵字第3746號│偵字第6525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豐簡字第│105年度易字第666││事││2363號│528號│號等││實├──────┼────────┼────────┼────────┤│審│判決日期│105/11/08│105/11/02│105/12/0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豐簡字第│105年度易字第666││判││2363號│528號│號等││決├──────┼────────┼────────┼────────┤││判決確定日期│105/12/22│106/01/17│106/01/0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57號│執字第3450號│執助字第562號│││││(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1年)│└────────┴────────┴────────┴────────┘┌────────┬────────┬────────┬────────┐│編號│4│5│6│├────────┼────────┼────────┼────────┤│罪名│竊盜│侵入住宅竊盜│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07/10│105/08/02│105/08/19││││││├────────┼────────┼────────┼────────┤│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南投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525號等│偵字第3621號│偵字第24263號等│├─┬──────┼────────┼────────┼────────┤││法院│彰化地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666│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事││號等│514號│3638號││實├──────┼────────┼────────┼────────┤│審│判決日期│105/12/01│105/12/26│106/02/07│├─┼──────┼────────┼────────┼────────┤││法院│彰化地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666│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判││號等│514號│363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01/04│106/01/16│106/03/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助字第563號│執助字第512號│執字第9575號││││││└────────┴────────┴────────┴────────┘┌────────┬─────────┬──────────┬────────┐│編號│7│8│9│├────────┼─────────┼──────────┼────────┤│罪名│竊盜│侵入住宅竊盜(5次)、│竊盜││││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1次)││├────────┼─────────┼──────────┼────────┤│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判處5│有期徒刑8月(判處6次)│有期徒刑5月│││次)│││├────────┼─────────┼──────────┼────────┤│犯罪日期│105/08/19│105/08/19│105/11/16│││105/08/24(2次)│105/08/24(4次)││││105/08/27│105/08/27││││105/09/2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4263號等│南投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830號│├─┬──────┼────────────────────┼────────┤││法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638號│105年度審易字第││事│││638號││實├──────┼────────────────────┼────────┤│審│判決日期│106/02/07│106/02/14│├─┼──────┼────────────────────┼────────┤││法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638號│105年度審易字第││判│││63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03/13│106/03/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第9575號(編號6-7經│字第9576號(經原判│執助字第667號(編│││原判決定應執行刑1年4│決定應執行刑1年10│號9-10經原判決定│││月)│月)│應執行刑9月)│└────────┴──────────┴─────────┴────────┘
附表:受刑人楊大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毀壞門扇侵入住宅│攜帶兇器毀壞門扇│攜帶兇器竊盜│││竊盜未遂│侵入住宅竊盜、│││││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判處│有期徒刑7月(判││││2次)│處2次)│├────────┼────────┼────────┼────────┤│犯罪日期│105/11/16│105/08/23(2次)│105/08/24(2次)││││││├────────┼────────┼────────┴────────┤│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4846號││年度案號│偵字第4830號││├─┬──────┼────────┼─────────────────┤││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3919號││事││638號│││實├──────┼────────┼─────────────────┤│審│判決日期│106/02/14│106/04/19│├─┼──────┼────────┼─────────────────┤││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3919號││判││63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03/17│106/05/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798號(編號11│││執助字第667號(編│-1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1年10月)│││號9-10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9月)││└────────┴────────┴─────────────────┘
附表:受刑人楊大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14│15│├────────┼────────┼────────┼────────┤│罪名│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08/23│105.10.19下午1時│105/09/15││││10分許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4846號│毒偵字第5157號│偵字第832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易字第243│106年度豐簡字第││事││3919號│號│311號││實├──────┼────────┼────────┼────────┤│審│判決日期│106/04/19│106/04/28│106/05/3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易字第243│106年度豐簡字第││判││3919號│號│31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05/22│106/05/10│106/06/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799號│執字第10276號│執字第11126號│└────────┴────────┴────────┴────────┘
附表:受刑人楊大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6│17││├────────┼────────┼────────┼────────┤│罪名│侵入住宅竊盜│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07/10│105/09/30│││││││├────────┼────────┴────────┼────────┤│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0811、│││年度案號│11301、11963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300、1317、131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01/11││├─┼──────┼─────────────────┼────────┤││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300、1317、1318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7/01/1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1.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69號││││2.編號16-1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