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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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7107號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崑山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陳崑山發給支付命令,惟其債權人名稱與登記資料不符,亦未提出債務人之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3日裁定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確認債權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陳報債務人陳崑山之實際住居所地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等相關釋明資料,此項通知已於同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錦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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