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壹支,為違禁物,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六日凌晨二時三十五分許,在台中市○○路○○○號二0二室內,為警查獲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並扣得其持有之含有海洛因之注射針筒一支等情,本件被告甲○○嗣後死亡,並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00號判決書一份可按),而上開查扣之物品,既規定不得非法販賣、持有及施用,係依法查禁之物,屬違禁物,乃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為違禁品,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扣案之含有海洛因之注射針筒一支,因與海洛因難以剝析(送鑑定結果,確實含有海洛因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按),視同違禁物,是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賴妙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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