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0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甲○○因受刑人即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並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甲○○確因受刑人即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出具現金10,000元保證,嗣被告因前揭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聲請人於民國97年5月26日以傳票送達至受刑人即被告位於桃園縣大溪鎮美華里6鄰莿仔寮7之2號住所,通知受刑人即被告於97年6月17日到案執行,前開傳票,經同居人即被告祖父賴秋藤收受以為送達,並曾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之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即被告乙○○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且聲請人又於97年6月17日核發拘票命警至被告前開處所拘提受刑人即被告,因未遇受刑人即被告而無法拘提到案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受刑人即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足認受刑人即被告業已逃匿,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000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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