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3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是本件如附表編號1、3、4、6、8、10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其餘各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竊盜│││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又15日│││├───────┼─────────┼─────────┼─────────┤│犯罪日期│96年2月7日│96年7月24日│96年8月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案號│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03號│4087號│2542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26│96年度審訴字第958│96年度壢簡字第2417││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6年8月3日│96年11月20日│96年11月23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6年9月3日│96年12月27日│97年1月21日│││││││├──┴────┼─────────┼─────────┼─────────┤│備註││││└───────┴─────────┴─────────┴─────────┘┌───────┬─────────┬─────────┬─────────┐│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6年8月17日│96年4月27日│96年7月2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案號│察署96年度偵字第│察署96年度偵字第│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968號│11398號│1857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上字第639│96年度易字第1473號│96年度審易字第386││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6年10月19日│97年6月11日│97年6月20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7年3月5日│97年7月7日│97年7月14日│││││││├──┴────┼─────────┼─────────┼─────────┤│備註││││└───────┴─────────┴─────────┴─────────┘┌───────┬─────────┬─────────┬─────────┐│編號│七│八│九│├───────┼─────────┼─────────┼─────────┤│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年4月28日為警採│96年4月28日為警採│96年4月28日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某│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尿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時│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案號│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3369號│3369號│336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533│96年度審訴字第533│96年度審訴字第533││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7年5月30日│97年5月30日│97年5月30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7年6月23日│97年6月23日│97年6月23日│││││││├──┴────┼─────────┼─────────┼─────────┤│備註││││└───────┴─────────┴─────────┴─────────┘┌───────┬─────────┐│編號│十│├───────┼─────────┤│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4月28日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案號│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336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533││實││號││審├────┼─────────┤││判決日期│97年5月30日│││││├──┼────┼─────────┤│確│法院│同上││定├────┼─────────┤│判│案號│同上││決││││├────┼─────────┤││確定日期│97年6月23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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