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65號原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原告與被告 蘇利芳 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05,5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6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