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0號原告 賴建利 法定代理人 賴英亮 被告 簡麒紘 上列被告因民國一百零一年度交易字第三五七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張鶴齡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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