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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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財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財管字第3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
稽徵所 黃鳳珠 上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程序費用。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本件聯絡人:乾股書記官王子方(00-00000000分機266)】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