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2號聲明人乙○○○被繼承人甲○○上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關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甲○○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基隆市○○區○○○路127之31號」,此有聲明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可證。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應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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