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告 李卿珠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 律師複代理人 孫碩駿 律師被告 林淑珍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方興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主文欄關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附表(建物)建號欄關於「2516」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2518」。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