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20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鴻謀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七二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示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一項詐欺罪提起公訴,因被告與告訴人甲○○係兄弟關係,故該罪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被告被訴偽造文書部分,另由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高英賓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及具體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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