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35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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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3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3590號債權人 郭黃枝 債務人 劉阿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阿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原因事實(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芸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劉阿冠」)。
二、釋明正確之債務人。
三、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