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3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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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3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3121號債權人高銀晚債務人旭展報關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怡卿 債務人 王智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旭展報關企業有限公司、王智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台端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債務人為旭展報關企業有限公司、王智國,嗣於100年12月7日聲請更正債務人為「旭展報關企業有限公司法代王智國」,惟所附據以請求之支票發票人係旭展報關企業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理人依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所示現為王怡卿,故台端是否欲更正債務人為旭展報關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怡卿〉,如有誤載,請儘速更正)。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