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38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6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参拾貳萬零貳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参拾萬貳仟捌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政部函、公司變更登記表、信用卡消
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對
帳單、客戶歸戶資料明細查詢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聖源
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