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9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935號
原   告 甲00000000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維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6,75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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