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2356號
上 訴 人 甲○○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8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