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99年度簡字第12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林瑋桓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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