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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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75號聲請人謝杉相對人玖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李秀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肆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經本100年苗建簡字第5號、101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判決確定在案,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5分之3,餘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說明│├──────┼───────┼───────────────────┤│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聲請人墊付。│├──────┼───────┼───────────────────┤│第一審鑑定費│140,000元│聲請人墊付。│├──────┼───────┼───────────────────┤│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相對人墊付。│├──────┼───────┼───────────────────┤│合計│153,775元││├──────┴───────┴───────────────────┤│附註:第一審訴訟費用153,775元,應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3/5即92,265元││,餘61,510元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茲就相等之額抵銷後,相對人││尚應賠償聲請人8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