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重上更(一)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5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複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複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被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 律師
陳里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對於民國95年5月28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於97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一、二審(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如原判決附表編號三、四、五、六所示之股票係伊向訴外人「 玄天 上帝會」之代表人 利開洪 以6,000元所購買,訴外人利開洪曾簽署上開股票過戶申請書、委託書、切結書予伊;且如附表編號一、二、七、八所示之物品亦係伊所有。伊於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審理85年度訴字第177號刑事案件時,不得已將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印章、存摺、股票、清算會議紀錄、清算報告等物品交予被上訴人甲○○等情。爰依民法第179條及第767條之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甲○○返還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及附表所示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紙公司)、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工礦公司)、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泥公司)及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農林公司)等公司之系爭股票過戶申請書、系爭委託書、系爭切結書,暨另返還台紙公司股票40股予伊之判決(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就請求甲○○返還台紙公司、工礦公司、台泥公司及農林公司之系爭股票過戶申請書、系爭委託書、系爭切結書,暨返還台紙公司股票40股部分,未聲明不服,已告確定。另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如附表編號一、二、七、八物品,本院前審就編號二部分為上訴人勝訴判決,至編號一、七、八部分第三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均經確定。)
二、被上訴人則以:附表所示之股票均為「玄天上帝會」所有,並非上訴人所有,而「玄天上帝會」係被上訴人「甲○○」之前身,兩者實為同一組織,上訴人將附表所示之股票返還予所有權人即被上訴人乃屬當然,上訴人請求返還,即屬無據,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請求: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後開第二項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將編號三所示之台泥公司股票20,996、編號四所示之台紙公司股票4,324股、編號五所示之農林公司股票7,650股及編號六所示之工礦公司股票中之1,509股返還予上訴人,㈢追加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如附表編號六所示工礦公司股票中之144股。被上訴人則請求駁回上訴。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㈠上訴人於95年7月31日所提民事更正狀附表所示之股票,現由被上訴人占有中。㈡該侵占刑案經本院以89年年上更㈠字第233號判決無罪確定。㈢系爭股票由本院86年上訴字第2052號侵占案受命法官命令交由被上訴人保管。
五、本院判斷:㈠玄天上帝會與甲○○是否為同一組織?
查屏東縣竹田鄉 履豐村 村民於日據時期捐贈育苗田設立玄天上帝會,每年以出租育苗田為其收入,其會員之組成以戶為單位(42年間共81戶組成),首任管理人為時任屏東縣竹田鄉履豐村村長之利開洪。因政府為扶植自耕農而於42年1月26日公布施行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並於同年月29日由行政院頒布命令,指定台灣省施行區域之所有出租耕地一律由政府徵收,轉放現耕農民承領。上開育苗田因屬施行區域內之出租耕地,故經政府徵收。自此玄天上帝會除政府預定發放之台泥公司、台紙公司、工礦公司、農林公司股票外,已失去原有之租佃收入。嗣於42年9月29日因管理人利開洪管理不善之問題,遂由會員(會員共81戶,出席51戶)召開「玄天上帝會清算大會」(以下簡稱清算大會)清理財務,會中決議推舉管理人設委員制,經公決後由上訴人與 陳樹焜 、 利順奎 三人擔任委員; 張榮華 、 邱珍祥 二人為監事; 邱財賜 則擔任會計,接掌會務,有玄天上帝會清算大會記錄影本一份在卷可稽(原審卷第10至21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前述大會雖名為「清算」,惟細繹會議記錄內容,該次會議之目的係在清查「玄天上帝會」之帳目,追究管理人利開洪之責任,其既無解散之意,亦未為解散組織預作準備,該次名為「清算大會」與民法或公司法規定之「清算」意義迥不相同,此參諸前開大會中乃先行推舉 邱天增 、邱財賜、陳樹焜、 邱得林 、丙○○、 張魁蘭 等六人為「清算人」,清算財務;復表決原管理人是否「留任」(十四名會員贊成,超過半數反對);最後才決定「推舉管理人設委員制」,而另行推舉委員三人、監事二人及會計一人共六人接掌會務即明。而大會後,雖乏兩造提出「玄天上帝會」再次開會之會議記錄,然政府預定發放之前開股票,則於43年4月30日由土地銀行代為發放,其中土地銀行代理換發出售公營事業四公司股票計算清單之戶名欄即載為:「玄天上帝會等十二人管理人利開洪」,股票領受人欄亦蓋用「履豐村玄天上帝會印」及「利開洪」私章,顯見玄天上帝會不因42年9月29日所舉行名目「清算」之大會而解散、消滅。
㈡又日治時期履豐村村民成立「玄天上帝會」所捐贈育苗田嗣
經徵收,有4筆土地所有權人登記為「玄天上帝會等12人管理人利開洪」,住所則登載為屏東縣竹田鄉履豐村二鄰三戶,有屏東縣私有耕地徵收清冊1份可稽(本院92年度上字第
141號卷一第200頁)。首任管理人利開洪於42年間經村民投票不同意留任而去職後,另選任丙○○及陳樹焜、利順奎為管理人,採委員制,已如前述。雖至53年6月時仍任玄天上帝會代表人之丙○○,曾以「上帝廟」之名稱向屏東縣政府申請為寺廟登記,並於登記書載明上帝廟之建立年代為民國16年,信徒人數則登記為11人,所在地登載為○○○鄉○○村○鄰○○路」,並自任管理人,迨至62年6月30日丙○○再向屏東縣政府以「甲○○」為名稱申請寺廟登記,建立年代登載為「59年重建」,所在地登載為○○○鄉○○村○○路○號」,仍自任管理人,並以「履豐村玄天上帝會印」為寺廟印鑑,旋又於72年9月1日再次為寺廟登記,保留名稱為甲○○,但建立時間則登載為60年11月,所在地仍登載為○○○鄉○○村○○路○號」,寺廟印鑑則改為「玄天上帝宮」,至84年2月5日甲○○改選管理人,由乙○○當選為管理人,有寺廟登記表可參(屏東地方法院侵占案刑事案件卷宗第141頁至147頁),「甲○○」既登載為「上帝廟」於「59年重建」,顯具同一體性,況丙○○曾於本院91年上訴字第1072號偽造文書刑事案件中陳稱:「甲○○的前身是上帝廟,上帝廟的前身是上帝宮」(本院91年上訴字第1072號偽造文書刑事案件卷第203頁),證人陳樹焜亦證稱:
「甲○○是重建以後的,比較大間。以前玄天上帝會小小1間,重建後就是甲○○」等語(本院91年上訴字第1072號偽造文書刑事案件卷第47頁),證人 邱光榮 亦證稱:「(問:
玄天上帝會與甲○○有何關係?)是同一個單位」「所以股票上只有寫玄天上帝會」等語(本院91年上訴字第1072號偽造文書刑事案件卷第27頁),證人 張順全 亦稱:「股票是屬於甲○○的,我們3人(按指張順全、被告與被告之姪兒即村長都在場。本來股票是要賣,當時漲得很多,(但)有人反對要賣,丙○○說廟也不用到錢,所以股票就放到現在」等語(本院91年上訴字第1072號偽造文書刑事案件卷第13
6頁),綜合上情判斷,堪認玄天上帝會與甲○○為同一組織。(本院96年度上更二字第60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970號刑事確定判決亦同此認定;見本審卷一第149-156頁)㈡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如附表三、四、五、六所示之股票
有無理由?台灣土地銀行於43年4月30日代政府發放台泥公司、台紙公司、工礦公司、農林公司股票,於「台灣土地銀行代理換發出售公營事業四公司股票計算清單」之戶名欄係記載「玄天上帝會等十二人管理人利開洪」,股票領受人欄亦蓋用「履豐村玄天上帝會印」及「利開洪」私章等情,有該「台灣土地銀行代理換發出售公營事業四公司股票計算清單」在卷可證(更審前第二審卷一第201頁),足見上開股票係「玄天上帝會」所有。又上訴人主張如附表編號三、四、五、六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係其向「玄天上帝會」之代表人利開洪以6,000元所購買云云,固有利開洪簽署之台泥公司、台紙公司、工礦公司、農林公司之系爭股票過戶申請書、系爭委託書、系爭切結書影本可稽,(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偵字第5275號卷第96-107頁),惟據陳樹焜於本院89年度上更一233號刑事侵占案件審理時證稱:上開系爭股票過戶申請書、系爭委託書、系爭切結書係由伊書寫後,再交給利開洪,上開股票係要交給上訴人『保管』,並『非出售』予上訴人等情,業據本院調閱本院89年度上更㈠字第233號刑事案件卷宗審認無訛(本院89年度上更(一)字第233號卷第40至41頁、63頁),且嗣上訴人於43年間持有如附表編號三、四、五、六所示之股票辦理過戶登記時,其中台泥公司股票上所記載之股東戶名係「玄天上帝會丙○○」、台紙公司、工礦公司、農林公司股票上所記載之股東戶名亦均係「玄天上帝會」,均非上訴人名字等情,有上開股票影本在卷可證(原審卷第250至302頁,第305至341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屬實。果如上訴人所稱其有購買上開股票,並於43年間辦理上開股票過戶登記,則理應將上開股票登記在其個人名下,何以股東戶名仍係「玄天上帝會丙○○」或「玄天上帝會」,無一登記在上訴人個人名義?此顯與常情有違。是上訴人主張如附表編號三、四、五、六所示之股票係其向「玄天上帝會」之代表人利開洪以6,000元所購買云云,不足採信。附表編號三、四、五、六所示之股票既係「玄天上帝會」所有,而非上訴人所有,故上訴人以自己名義本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上訴人甲○○返還如附表編號三、四、五、六所示之股票,即屬無據。至上訴人另以:伊因侵占刑事案件在承審法官之脅迫下,不得已將系爭股票交予被上訴人占有,伊自得撤銷意思表示向被上訴人請求返還系爭股票云云。惟上訴人並非系爭股票所有人已如上述,縱上訴人撤銷其意思表示,其亦不得以自己之名義向被上訴人請求返還系爭股票。又系爭股票為玄天上帝會所有,現為被上訴人保管中,上訴人非所有人亦即非受損害者,其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股票,亦屬無據。又上訴人抗辯伊縱未基於買賣契約取得股票,伊占有股票逾三、四十年,亦得主張時效取得云云。按民法第768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同法第944條第1項復規定: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者。此時效取得,必須物之占有人,無任何法律權源而為物之占有,始得以所有之意思繼續占有一定期間之狀態事實,依法律規定之時效取得該占有物之所有權。倘物之占有人,係基於債權關係或物權關係而占有,自無適用時效取得之法律規定之餘地。蓋物之占有人,如出於一定之基礎權源,其對該物之占有,無論以行使何項權利之意思占有,其繼續一定期間之占有之事實狀態,仍應受其基礎權源法律關係之規範,不應適用時效取得之制度,而破壞原規範之法律效果。查上訴人曾於84年10月16日因涉嫌刑事侵占案件應檢察官訊問時,陳稱伊為玄天上帝會之管理人,玄天上帝會之財產只有股票,有台泥17,353股、農林2,880股,士(台)紙3,096股,工礦1,
306股,現金股利如存摺簿等語(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偵字第5275號卷第20頁背至21頁),而迄84年10月16日止,除台泥持股數17,353與上訴人在偵訊時所稱數目相同外,其餘工礦、農林、台紙三家所持股數或因年代久遠與上訴人所稱數目並不相符,此有台紙、工礦、農林、台泥4家公司函復可稽(本院卷(一)第244至253頁、第255至259頁)。
且張順全於本院91年上訴字第1072號偽造文書案,亦證稱:
(79年間村民大會,張順全、 邱閏喜 、 連孟義 等3人有參加,並有經丙○○報告股票處理情形?)有。村長是丙○○之姪兒,村長要求被告(丙○○)說明,股票是屬於甲○○的,我們3人都在場,本來股票要賣,當時漲得很多,有人反對要賣,丙○○說廟也不用到錢,所以股票就放到現在,(本院91年上訴字第1072號刑事卷第136頁),丙○○曾於79年間係以甲○○代表人(實則為玄天上帝會管理人)保管系爭股票並於村民大會向村民報告財務收支情況,會中並曾討論如何處理系爭股票等情,足見丙○○對外表示其持有系爭股票所由之法律關係仍係基於其與玄天上帝會間之委任關係保管系爭股票,依上開說明,自無時效取得之適用。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本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當得利及主張已因時效取得,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股票,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部分(訴之追加部分外)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及為訴之追加,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徐文祥法官張明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琳群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
┌───┬─────────────────────────────┐│編號│返還之項目│├───┼────┬────────────────────────┤│一│印章│「履豐村玄天上帝會印」一枚(印文如原審卷第246頁)│├───┼────┼──────────┬───────┬─────┤│二││銀行│戶名│帳號│││├──────────┼───────┼─────┤│││第一銀行潮州分行│玄天上帝會│2006│││││││││││代表人丙○○││││├──────────┼───────┼─────┤││存摺四本│竹田鄉農會│丙○○│920、001││││││0008、310││││││1│││├──────────┼───────┼─────┤│││竹田鄉農會│丙○○│8310│││├──────────┼───────┼─────┤│││華南銀行│玄天上帝會│833│││││││││││代表人丙○○││├───┼────┼──────────┼───────┼─────┤│編號│股票│公司名稱│股票號碼│股數│├───┼────┼──────────┼───────┼─────┤│三││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017851│1000││││├───────┼─────┤││││70-NX-066211│166││││├───────┼─────┤││││70-NX-017853│1000││││├───────┼─────┤││││70-NX-017852│1000││││├───────┼─────┤││││70-NX-038798│500││││├───────┼─────┤││││70-NX-017850│1000││││├───────┼─────┤││││70-NX-009111│173││││├───────┼─────┤││││71-NX-119070│430││││├───────┼─────┤││││71-NX-097661│241││││├───────┼─────┤││││72-NX-138532│330││││├───────┼─────┤││││73-NX-194810│467││││├───────┼─────┤││││73-NX-168269│233││││├───────┼─────┤││││74-NX-223119│261││││├───────┼─────┤││││777-NX-255356│340││││├───────┼─────┤││││78-NX-0000000│357││││├───────┼─────┤││││79-NX-0000000│1000││││├───────┼─────┤││││79-NX-0000000│499││││├───────┼─────┤││││80-NX-0000000│1000││││├───────┼─────┤││││80-NX-0000000│843││││├───────┼─────┤││││81-NX-0000000│626││││├───────┼─────┤││││81-NX-0000000│1000││││├───────┼─────┤││││82-NX-0000000│1000││││├───────┼─────┤││││82-NX-0000000│246││││├───────┼─────┤││││83-NX-0000000│782││││├───────┼─────┤││││83-NX-0000000│1000││││├───────┼─────┤││││84-NX-0000000│1000││││├───────┼─────┤││││84-NX-0000000│859││││├───────┼─────┤││││85-NX-0000000│1000││││├───────┼─────┤││││85-NX-0000000│735││││├───────┼─────┤││││86-NX-0000000│1000││││├───────┼─────┤││││86-NX-0000000│908│├───┼────┼──────────┼───────┼─────┤│編號│股票│公司名稱│股票號碼│股數│├───┼────┼──────────┼───────┼─────┤│四││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69-NX-034180│201││││├───────┼─────┤││││69-ND-087147│1000││││├───────┼─────┤││││69-NX-013841│495││││├───────┼─────┤││││77-NX-387859│381││││├───────┼─────┤││││78-NX-419772│415││││├───────┼─────┤││││80-NX-478336│323││││├───────┼─────┤││││81-NX-534658│281││││├───────┼─────┤││││83-NX-566130│853││││├───────┼─────┤││││85-NX-608921│393│├───┼────┼──────────┼───────┼─────┤│編號│股票│公司名稱│股票號碼│股數│├───┼────┼──────────┼───────┼─────┤│五││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68-NA-050364│1││││├───────┼─────┤││││68-NZ-050365│1││││├───────┼─────┤││││68-NB-033958│10││││├───────┼─────┤││││68-NB-033959│10││││├───────┼─────┤││││68-NB-033960│10││││├───────┼─────┤││││68-NB-033961│10││││├───────┼─────┤││││68-NC-008639│100││││├───────┼─────┤││││68-NI-005382│50││││├───────┼─────┤││││68-NH-011873│5││││├───────┼─────┤││││68-NA-002318│1││││├───────┼─────┤││││68-NA-002316│1││││├───────┼─────┤││││68-NB-001562│10││││├───────┼─────┤││││68-NH-000155│5││││├───────┼─────┤││││68-NA-002319│1││││├───────┼─────┤││││68-NA-002317│1││││├───────┼─────┤││││68-NI-005270│50││││├───────┼─────┤││││68-NB-001564│10││││├───────┼─────┤││││68-NB-001563│10││││├───────┼─────┤││││68-NI-000129│50││││├───────┼─────┤││││68-NB-033389│10││││├───────┼─────┤││││68-NC-008425│100││││├───────┼─────┤││││69-NX-001427│133││││├───────┼─────┤││││70-NX-022493│144││││├───────┼─────┤││││71-NX-036077│180││││├───────┼─────┤││││72-NX-054912│135││││├───────┼─────┤││││75-NX-068973│155││││├───────┼─────┤││││78-NX-091401│119││││├───────┼─────┤││││79-NX-129902│131││││├───────┼─────┤││││80-NX-177191│144││││├───────┼─────┤││││82-NX-230775│571││││├───────┼─────┤││││83-NX-281169│722││││├───────┼─────┤││││84-NX-341257│720││││├───────┼─────┤││││85-NX-411143│900││││├───────┼─────┤││││86-ND-337912│1000││││├───────┼─────┤││││86-NX-481977│150││││├───────┼─────┤││││86-ND-337911│1000││││├───────┼─────┤││││86-ND-337913│1000│├───┼────┼──────────┼───────┼─────┤│編號│股票│公司名稱│股票號碼│股數│├───┼────┼──────────┼───────┼─────┤│六││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71-NX-036612│223││││(含追加144股)├───────┼─────┤││││71-NX-009566│655││││├───────┼─────┤││││71-NX-024908│98││││├───────┼─────┤││││81-NX-050244│98││││├───────┼─────┤││││82-NX-069207│108││││├───────┼─────┤││││83-NX-088126│118││││├───────┼─────┤││││85-NX-110466│203││││├───────┼─────┤││││86-NX-0000000│150│├───┼────┴──────────┴───────┴─────┤│七│42年9月29日清算會議紀錄│├───┼─────────────────────────────┤│八│42年10月18日清算報告│└───┴─────────────────────────────┘
W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