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周威君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持有子彈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之加重強盜罪又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6月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97年8月22日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本件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9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陳世旻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