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5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528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0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第768176號本票記載付款地在屏東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不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