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緝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毀損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係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規定,於民國97年7月2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因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並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及2年後,已於97年8月18日入監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行指揮書(甲)1份在卷可稽,不再具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之情事,是本件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其羈押自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陳世旻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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