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55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易字第5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五五七號C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六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乙○○(曾有妨害自由罪前科)係丁○○之夫,彼此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詎乙○○於民國(同)九十年一月八日晚上二十三時許,在臺南市○○路○○○號前,因不滿配偶丁○○規勸其回家,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手毆打丁○○,致丁○○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皮撕裂傷(0‧五公分)之傷害。乙○○又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某時許,因不滿其妹丙○○有意索回借給其居住位於台南市○○路○段○○○巷○弄○號之房屋,竟持磚頭朝丙○○所有之UK─八八九一號自小客車之前、後擋風玻璃及左後車窗猛砸,將之砸破損壞,足以生損害於丙○○。
二、案經丁○○、丙○○訴由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矢口否認右開傷害及毀損之犯行,辯稱:九十年一月八日晚上告訴人丁○○她喝酒在臺南市○○路○○○號廟前鬧,伊拉她就倒下,伊未打她,亦未損壞告訴人丙○○之車子,因告訴人丁○○患有癌症,伊焉有可能打她,係因其懷疑伊有外遇,且家人不願意讓伊出國至越南,才聯合家人害伊,係告訴人亂說,且告訴人丁○○之診斷書亦非當日所診斷云云。
二、惟查
(一)被告乙○○如何於右開時地毆打丁○○一節,迭據告訴人丁○○於警訊、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指訴綦詳,核與證人即被告乙○○之子 吳泰安 分別於警訊及原審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新樓醫院於九十年一月九日出具之驗傷診斷證明書乙紙附於警卷足憑;依該診斷證明書所載係於九十年一月八日因丁○○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皮撕裂傷(0‧五公分)縫合入院,於翌日出院,則被告所辯告訴人丁○○亂說,及其診斷書非當日所診斷云云,顯非可採。
(二)被告如何於右開時地砸壞丙○○自用小客車車窗、擋風玻璃一節,亦迭據告訴人丙○○於警訊、偵查中及原審審理中指訴甚詳,核與證人即被告乙○○之親生女兒 吳佳幸 及母親甲○○○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及被告妹妹 蘇怡羚 等人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照片三張附於警局卷足資佐證。其損壞告訴人丙○○所有之上開物品,顯足以生損害於丙○○甚明。
(三)參以上開告訴人丁○○、丙○○分係被告乙○○之妻、妹,證人甲○○○、吳泰安、吳佳幸等人分為被告乙○○之母、親生子女,告訴人及證人與被告均屬至親,茍非實情,恆情渠等斷無故意設詞誣陷被告之理觀之,足認上開告訴人之指訴及證人之證詞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被告雖以告訴人丁○○患有癌症,因懷疑伊有外遇,且家人不願意讓其出國至越南,才聯合家人害伊云云,然揆之 前開 被告自承有拉告訴人等情,及依常情應無因不讓被告出國越南即聯合家人害被告之情。
(四)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飾詞,委無足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乙○○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核上訴人即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其對家庭成員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而觸犯上開傷害罪,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二款規定,係屬犯家庭暴力罪,並此敘明。其所犯上述二罪,犯意各別,罪質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四、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以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等規定,並審酌被告乙○○之素行非佳,枉顧親情,因細故即毆傷其妻及損壞其妹之物品,犯後飾詞圖卸刑責,並無悔意,惟犯罪所生危害程度尚非重大等一切情狀,就傷害部分量處有期徒刑三月,就毀損部分量處有期徒刑二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月及均諭知如易科罰金均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之標準。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及以原判決量刑過重,空言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可取,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高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徐瑞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第一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令致不堪用,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