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原告丁○○○原告辛○○原告壬○原告丙○○原告庚○○被告己○○被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簡色嬌~B2法官林紀元~B3法官陳真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