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輔宣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輔宣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輔宣字第3號聲請人 林聖傑 相對人 金嚴興 上列當事人間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鑑定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元(鑑定費用請逕向鑑定機關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繳納),逾期不補正,本院將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育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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