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79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信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沒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罌粟壹佰伍拾捌株及罌粟種子捌拾參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信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949號、第363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97年11月12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年,迄於99年11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305號、97年度偵字第2949號、97年度偵字第3639號、97年度緩字第770號、97年度緩護勞字第144號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又上開案件扣得之植株158株及種子83顆,經送檢驗結果,確分別係第二級毒品罌粟及罌粟種子之事實,有法務部調查局97年6月20日調科壹字第09700237220號鑑定書、97年7月28日調科壹字第09723031
760號鑑定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97年5月9日農特植字第0973502228號函、97年5月27日農特植字第0973502476號函各1份附卷足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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