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除字第55號聲請人 林素津 即 林天賜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所示編號003股票號碼「81-NX-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80-NX-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