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0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10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1082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天賜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郭書益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1號,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9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高天賜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65所示之罪,主文及宣告刑、從刑各如附表二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未扣案之NOKIA行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共計新臺幣拾捌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實
一、高天賜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
4月10日以98年度審訴字第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99年8月5日易服社會勞動及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明知 海洛因 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持有,竟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牟利之犯意,分自 謝國良 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昌」之成年男子處,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5,000元不等之價格,購入含袋重0.65公克至
1.08公克之海洛因(淨重約0.45公克至0.88公克),而以其所有NOKIA牌內搭當時支配持用之0000000000號SIM卡行動電話作為對外販賣海洛因之聯絡工具,於附表一編號1至63所示之時、地販賣如附表一編號1至63所示數量、金額之海洛因予附表一編號1至63所示之人。
二、高天賜復明知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轉讓、持有,竟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以其所有NOKIA牌內搭當時支配持用之0000000000號SIM卡行動電話作為對外轉讓海洛因之聯絡工具,於附表一編號64至65所示之時、地無償轉讓如附表一編號64至65所示數量之海洛因予附表一編號64至65所示之人。
三、嗣於100年1月31日10時許,在其新竹縣○○鄉○○路○○號租屋處為警查獲,始查悉上情。
四、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證人 呂宥霖徐雅雯鄧文襄 於警詢時之陳述,屬傳聞證據
,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明知,但於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表示無意見,且迄言詞辯論終結亦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41頁背面、53頁背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定前揭供述均有證據能力。
㈡證人呂宥霖、徐雅雯、 黃裕發 、鄧文襄於偵查中具結後向檢
察官所為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應認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既均不否認上開證人偵查中證述之證據能力,本院亦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㈢按偵查犯罪機關依法定程序監聽之錄音,係以監聽之錄音帶
為其調查犯罪所得之證據,司法警察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乃該監聽錄音帶內容之顯示,此為學理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之規定,勘驗該監聽錄音帶以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通訊者本人及其內容與通訊監察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或傳喚該通訊者為證據調查。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法院於審判期日如已踐行提示通訊監察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訴訟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6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卷附通訊監察書及附表之記載,本案司法警察所為之監聽錄音蒐證程序既屬合法,被告及辯護人亦不爭執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且經本院依法提示予當事人辨認,該通訊監察譯文自有證據能力。
㈣本院下列所引用卷內之文書證據及物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
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被告、辯護人等於本院亦均未主張排除下列文書證據及物證之證據能力,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揭文書證據及物證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故下列文書及物證應均有證據能力。
二、經查:㈠被告高天賜對於附表一編號1至63所示之販賣海洛因犯行及
編號64至65所示之轉讓海洛因犯行,迭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調查、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偵查卷第6-15、171-17
5、200-211頁、聲羈卷第3-7頁、原審審查卷第15-16頁背面、原審卷第25、48、70頁、本院卷第41頁背面、55頁背面),核與證人呂宥霖、徐雅雯、黃裕發、鄧文襄於警詢、偵查中陳述、證述之情節(見偵查卷第114-115、189-192、202-210頁、他字卷第222-224頁)大致相符,並有販賣過程買賣雙方通聯之監聽譯文(見偵查卷第35-49頁背面、51-58、61頁背面、62頁背面、89-91頁)及無償轉讓過程雙方通聯之監聽譯文(見偵查卷第41頁背面至42、48頁)可資佐證,且被告係以每公克約5682至6667元之價格向上游購入海洛因(計算式為:30000.45=6667,50000.88=5682),而以如附表一編號1-63所示之價格出售,被告供承販賣海洛因之夾鍊袋空袋重量約為0.2公克等語(見原審卷第69頁),經計算可知被告係以每公克約7142至8000元不等之價格出售(計算式為:20000.25=8000,50000.7=7142),應有賺取價差,被告於偵訊中亦自承:「(問:這樣子你賺多少?)沒有賺很多,就是賺一點自己施用而已」等語(見偵查卷第210頁),足徵被告從中牟利之營利意圖及事實。
㈡綜上所述,被告販賣海洛因牟利及無償轉讓海洛因之犯行,事證明確,均堪予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63所示犯行,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64-65所示犯行,均係犯同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其販賣或轉讓前後持有第一級毒品之行為,為其販賣或轉讓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刑之加重及減輕:
⒈被告有如事實欄一所示之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可稽,為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死刑、無期徒刑不得加重外,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⒉按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關於「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旨在獎勵犯罪人之悛悔,同時使偵查或審判機關易於發現真實,以利毒品查緝,俾收防制毒品危害之效;故不論該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多次,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苟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即應依法減輕其刑。又刑法上所稱之自白,係指行為人對其被訴之犯罪事實為任意性之供認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92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9-63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及附表一編號64-65所示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均曾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犯罪,有各該筆錄在卷為憑,均應依同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8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於偵查中司法警察、檢察官訊問時均未問及該等犯行,此觀被告之偵查筆錄自明,迄原審審理中問及該等販賣或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時,被告即坦白承認,此有準備程序筆錄為據(見原審審查卷第15-16頁背面、原審卷第25、48頁),是被告之所以未於偵查中自白附表編號2-8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係因司法警察、檢察官未問及該部分,致使被告無從就其所涉罪嫌表示意見,考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獎勵犯罪人之悛悔,自不應因偵查機關未予其自白犯罪之機會,而致無法獲邀減輕其刑之不利益歸諸於被告,是本院認被告附表一編號2-8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亦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被告有上開刑之加重、減輕情形,應先加後減之。
⒊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63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揆之法
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按同為販賣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抑或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等情形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為無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本案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次數雖達63次,然其對象僅
4人,每次販賣毒品數量甚微,獲利不多,所為均係小額交易,應係毒品交易之下游,惡性顯然遠不如大量走私進口或長期販賣毒品之「大盤」、「中盤」毒梟,對於他人及國家社會侵害之程度尚非重大,本院認科以上述經減刑後之最輕法定本刑即15年以上有期徒刑,仍屬過苛,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則其情輕法重,猶屬明顯,而均顯有堪可憫恕之情狀,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均酌量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⒋辯護人辯護意旨另以被告於偵查中已供出上游謝國良而破
獲本案,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適用云云。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為同條例第17條第1項所明定。其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係指犯罪行為人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前手之姓名、年齡、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查獲者而言。申言之,犯罪行為人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查獲之間,須具有先後及相當之因果關係,非謂其一有自白、指認毒品來源之人,而查獲在後,即得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刑。若犯罪行為人供出毒品來源者之前,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已有確切之證據,足以合理懷疑被告所供販賣毒品來源之人,則嗣後之查獲與其「供出毒品來源」間,即欠缺先後及相當之因果關係,尚無前揭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90
4、6331號判決參照)。經查,司法警察於100年1月31日執行本案搜索、拘提前,就已在99年12月下旬針對謝國良使用相關門號進行通訊監察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新緝字第10058015980號函在卷(見原審卷第40頁)可稽,顯見司法警察機關於被告供出毒品來自於謝國良之前,業已知悉謝國良涉犯販賣毒品罪嫌,且謝國良係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執更緝字第33號於101年1月19日通緝到案執行另案有期徒刑,有關於謝國良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無從認定係因被告於警、偵訊時供出毒品來源係謝國良,因而查獲之。是辯護人上開所辯,自無可採,被告尚無該條項規定之適用。
四、原審以被告犯行,事證明確,因予論科,固非無見。惟查: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然上揭定其應執行刑,既屬刑法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其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而刑法修正將連續犯、常業犯規定悉予刪除,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刑罰公平原則考量,杜絕僥倖犯罪心理,並避免鼓勵犯罪之誤解,乃改採一行為一罪一罰。是定其刑期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力濫用之違法,此有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942號、97年台上字第2017號、96年台上字第7583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原審判決認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及轉讓第一級毒品均有罪,宣告刑各如原審判決附表二所示,各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雖屬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固合於外部性界限之範疇,惟依海洛因係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第一級毒品,再觀諸被告歷次販賣第一級毒品及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所侵害之法益各具專屬性,且歷時甚久,足生毒害社會之結果,原審亦認被告所為戕害國民健康,助長毒品散布及他人施用毒品,對社會所生危害匪淺。是原判決既認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多達63次及轉讓第一級毒品共2次,就其行為整體觀之,似應予以較高之非難評價,於定數罪併罰之執行刑時,實不宜與各罪所處合併刑期顯不相當,始符公平正義原則。觀諸原審定應執行刑之職權行使,被告上開65次犯行合計宣告有期徒刑達497年4月(共5968月),所定應執行刑僅為18年6月(共222月),差距高達5746月之多,比例僅占3.7%,此種定執行刑之結果,雖未違反法定外部界限,然不僅量刑顯屬過輕,應難收懲儆之效,已違反刑事審判量刑在於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原則,亦極易滋生愈多次犯罪得到愈多刑度寬減優惠之嫌,可能無法避免鼓勵犯罪之誤解,難謂與人民之法律情感貼近,尤不契合近年來刑罰公平原則、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考量,難認與刑罰規範目的、刑事政策等法律之內部性界限悉相符合而無可議之處。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援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被告刑期不當,雖無理由,然檢察官指摘原判決於定執行刑時,有上開可議之處,即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前有犯罪紀錄,品性不佳,明知海洛因屬列管之第一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販賣、轉讓,且毒品戕害國民健康,對社會所生危害匪淺,竟非法販賣、轉讓海洛因予呂宥霖、徐雅雯、黃裕發、鄧文襄等人,對因而施用毒品者之健康造成危害,且對社會善良風氣所生危害匪淺,此外兼衡其上開各罪犯行之動機、目的、方法、持有、販賣、轉讓各級毒品之重量、金額、次數、出售對象人數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各項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5年,以資懲儆。
五、沒收:㈠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犯同條例第4條至
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故販賣毒品所得之金錢,如能認定確係販賣毒品所得之款項,均應宣告沒收,不以當場搜獲扣押者為限(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販賣毒品所用之物或所得之金錢,無論已否扣案,即應依法沒收。本案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所得現金各如附表一編號1-63所示,應各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㈡未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1支,該行動電話空機係被告所
有,且現因被告入監而由新竹監獄保管中,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原審卷第70頁),並為供被告犯本案販賣及轉讓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應各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附表二所示之各主文項下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至搭配上開行動電話空機使用之0000000000門號SIM卡,為
中華電信預付卡,非被告所自行申辦,而是被告以1,000元代價向友人 呂玉鈴 購買的,且被告已轉送不詳之下線使用,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偵查卷第7頁背面、原審卷第70頁),顯見該門號SIM卡已非被告支配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
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
59條、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正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江翠萍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附表一┌───┬──────┬─────────┬────┬────┬────────┐│編號│時間│地點│交易對象│交易金額│交易之海洛因重│││││││量(含袋重)│├───┼──────┼─────────┼────┼────┼────────┤│1│99年12月15日│新竹縣○○鄉○○路│呂宥霖│2000元│約0.45公克│││1時許│28號附近││││├───┼──────┼─────────┼────┼────┼────────┤│2│99年12月16日│新竹縣○○鄉○○路│呂宥霖│2000元│約0.45公克│││14時許│28號附近││││├───┼──────┼─────────┼────┼────┼────────┤│3│99年12月17日│新竹縣○○鄉○○路│呂宥霖│2000元│約0.45公克│││0時許│28號附近││││├───┼──────┼─────────┼────┼────┼────────┤│4│99年12月24日│新竹縣○○鄉○○路│呂宥霖│2000元│約0.45公克│││12時許│28號附近││││├───┼──────┼─────────┼────┼────┼────────┤│5│99年12月25日│新竹縣○○鄉○○路│呂宥霖│2000元│約0.45公克│││4時許│28號附近││││├───┼──────┼─────────┼────┼────┼────────┤│6│99年12月28日│新竹縣○○鄉○○路│呂宥霖│2000元│約0.45公克│││13時許│28號附近││││├───┼──────┼─────────┼────┼────┼────────┤│7│99年12月30日│新竹縣○○鄉○○路│呂宥霖│2000元│約0.45公克│││1時許│28號附近││││├───┼──────┼─────────┼────┼────┼────────┤│8│100年1月2日│ 高天賜友 人「阿月」│呂宥霖│2000元│約0.45公克│││19時許│位於新竹縣湖口鄉信│││││││勢村「雀之巢汽車旅│││││││館」附近之住處││││├───┼──────┼─────────┼────┼────┼────────┤│9│99年9月24日│新竹縣○○鄉○○街│徐雅雯│5000元│約0.9公克│││15時許│38號││││├───┼──────┼─────────┼────┼────┼────────┤│10│99年9月25日│新竹縣湖口鄉信勢村│徐雅雯│2000元│約0.4公克│││14時許│「雀之巢汽車旅館」│││││││302號房││││├───┼──────┼─────────┼────┼────┼────────┤│11│99年10月4日│新竹縣○○鄉○○路│徐雅雯│7000元│約1.5公克│││18時許│28號附近││││├───┼──────┼─────────┼────┼────┼────────┤│12│99年10月8日│新竹縣○○鄉○○路│徐雅雯│5000元│約0.9公克│││20、21時許│28號附近││││├───┼──────┼─────────┼────┼────┼────────┤│13│99年10月13日│新竹縣○○鄉○○路│徐雅雯│5000元│約0.9公克│││19時許│路邊某處││││├───┼──────┼─────────┼────┼────┼────────┤│14│99年10月15日│新竹縣○○鄉○○路│徐雅雯│2500元│約0.45公克│││15時許│28號附近郵局路邊││││├───┼──────┼─────────┼────┼────┼────────┤│15│99年10月22日│新竹縣○○鄉○○路│徐雅雯│5000元│約0.9公克│││15時許│28號附近郵局路邊││││├───┼──────┼─────────┼────┼────┼────────┤│16│99年10月24日│新竹縣○○鄉○○路│徐雅雯│5000元│約0.9公克│││20時許│28號附近││││├───┼──────┼─────────┼────┼────┼────────┤│17│99年11月8日│新竹縣○○鄉○○路│徐雅雯│5000元│約0.9公克│││23時許│28號附近││││├───┼──────┼─────────┼────┼────┼────────┤│18│99年11月10日│新竹縣○○鄉○○路│徐雅雯│5000元│約0.9公克│││14時許│28號附近││││├───┼──────┼─────────┼────┼────┼────────┤│19│99年11月23日│新竹縣○○鄉○○路│徐雅雯│5000元│約0.9公克(當天│││13時許│28號附近│││僅先收款,海洛因│││││││於99年11月24日16│││││││時許,在高天賜友│││││││人「阿月」住處交│││││││付)│├───┼──────┼─────────┼────┼────┼────────┤│20│99年12月1日│新竹縣○○鄉○○路│徐雅雯│5000元│約0.9公克│││18時許│28號附近││││├───┼──────┼─────────┼────┼────┼────────┤│21│99年12月7日│新竹縣○○鄉○○路│徐雅雯│500元│約0.2公克│││12時許│28號附近││││├───┼──────┼─────────┼────┼────┼────────┤│22│99年9月23日│新竹縣○○鄉○○路│黃裕發│5000元│約1.0公克│││13時許│28號附近││││├───┼──────┼─────────┼────┼────┼────────┤│23│99年9月24日│新竹縣○○鄉○○街│黃裕發│5000元│約1.0公克│││17時許│38號││││├───┼──────┼─────────┼────┼────┼────────┤│24│99年9月28日│新竹縣○○鄉○○路│黃裕發│2000元│約0.4公克│││12時許│28號附近││││├───┼──────┼─────────┼────┼────┼────────┤│25│99年10月8日│新竹縣○○鄉○○路│黃裕發│3000元│約0.5公克│││10時許│28號附近││││├───┼──────┼─────────┼────┼────┼────────┤│26│99年10月10日│新竹縣○○鄉○○路│黃裕發│3000元│約0.5公克│││20時許│28號附近││││├───┼──────┼─────────┼────┼────┼────────┤│27│99年10月13日│新竹市○○路與北大│黃裕發│2000元│約0.4公克│││15時許│路口之北大教堂前││││├───┼──────┼─────────┼────┼────┼────────┤│28│99年10月17日│新竹縣○○鄉○○路│黃裕發│2000元│約0.4公克│││12時許│28號附近││││├───┼──────┼─────────┼────┼────┼────────┤│29│99年10月17日│新竹縣○○鄉○○路│黃裕發│2000元│約0.4公克│││21時許│28號附近││││├───┼──────┼─────────┼────┼────┼────────┤│30│99年10月18日│新竹縣○○鄉○○路│黃裕發│3000元│約0.5公克│││12時許│28號附近│鄧文襄│││├───┼──────┼─────────┼────┼────┼────────┤│31│99年10月20日│新竹縣○○鄉○○路│黃裕發│2000元│約0.4公克│││16時許│28號附近│鄧文襄│││├───┼──────┼─────────┼────┼────┼────────┤│32│99年11月1日│新竹縣○○鄉○○路│黃裕發│3000元│約0.5公克│││10時許│28號附近│鄧文襄│││├───┼──────┼─────────┼────┼────┼────────┤│33│99年11月2日│新竹縣○○鄉○○路│黃裕發│2000元│約0.4公克│││10時許│28號附近││││├───┼──────┼─────────┼────┼────┼────────┤│34│99年11月3日│新竹縣○○鄉○○路│黃裕發│3000元│約0.5公克│││14時許│路邊某處│鄧文襄│││├───┼──────┼─────────┼────┼────┼────────┤│35│99年11月5日│新竹縣○○鄉○○路│黃裕發│3000元│約0.5公克│││12時許│28號附近││││├───┼──────┼─────────┼────┼────┼────────┤│36│99年11月6日│新竹縣○○鄉○○路│黃裕發│3000元│約0.5公克│││10時許│28號附近│鄧文襄│││├───┼──────┼─────────┼────┼────┼────────┤│37│99年11月7日│新竹縣○○鄉○○路│黃裕發│2000元│約0.4公克│││12時許│28號附近││││├───┼──────┼─────────┼────┼────┼────────┤│38│99年11月8日│新竹縣○○鄉○○路│鄧文襄│3000元│約0.5公克│││12時許│28號附近││││├───┼──────┼─────────┼────┼────┼────────┤│39│99年11月10日│新竹縣○○鄉○○路│黃裕發│2000元│約0.4公克│││12時許│路邊某處││││├───┼──────┼─────────┼────┼────┼────────┤│40│99年11月11日│新竹縣○○鄉○○路│黃裕發│2000元│約0.4公克│││11時許│28號附近││││├───┼──────┼─────────┼────┼────┼────────┤│41│99年11月11日│新竹縣○○鄉○○路│黃裕發│3000元│約0.5公克│││19時許│28號附近││││├───┼──────┼─────────┼────┼────┼────────┤│42│99年11月16日│新竹縣○○鄉○○路│黃裕發│2000元│約0.4公克│││12時許│統一便利超商前││││├───┼──────┼─────────┼────┼────┼────────┤│43│99年11月17日│新竹縣○○鄉○○路│黃裕發│2000元│約0.4公克│││12時許│28號附近││││├───┼──────┼─────────┼────┼────┼────────┤│44│99年11月18日│新竹縣○○鄉○○路│黃裕發│2000元│約0.4公克│││18時許│28號附近││││├───┼──────┼─────────┼────┼────┼────────┤│45│99年11月22日│新竹縣○○鄉○○路│黃裕發│2000元│約0.4公克│││22時許│28號附近││││├───┼──────┼─────────┼────┼────┼────────┤│46│99年11月23日│新竹縣○○鄉○○路│黃裕發│2000元│約0.4公克│││14時許│28號附近││││├───┼──────┼─────────┼────┼────┼────────┤│47│99年11月26日│新竹縣○○鄉○○路│黃裕發│2000元│約0.4公克│││8時許│28號附近││││├───┼──────┼─────────┼────┼────┼────────┤│48│99年11月27日│新竹縣○○鄉○○路│黃裕發│2000元│約0.4公克│││13時許│28號附近││││├───┼──────┼─────────┼────┼────┼────────┤│49│99年12月5日│新竹縣○○鄉○○路│黃裕發│3000元│約0.5公克(當天│││11時許│28號附近│││僅交付1000元之海│││││││洛因,另2000元之│││││││海洛因於99年12月│││││││7日交付)│├───┼──────┼─────────┼────┼────┼────────┤│50│99年12月8日│新竹縣○○鄉○○路│黃裕發│3000元│約0.5公克│││16時許│28號附近││││├───┼──────┼─────────┼────┼────┼────────┤│51│99年12月9日│新竹縣○○鄉○○路│黃裕發│2000元│約0.4公克│││14時許│28號附近││││├───┼──────┼─────────┼────┼────┼────────┤│52│99年12月13日│新竹縣○○鄉○○路│黃裕發│2000元│約0.4公克│││12時許│28號附近││││├───┼──────┼─────────┼────┼────┼────────┤│53│99年12月14日│新竹縣○○鄉○○路│黃裕發│3000元│約0.5公克(當天│││16時許│28號附近│││下午先收款,晚上│││││││再交付海洛因)│├───┼──────┼─────────┼────┼────┼────────┤│54│99年12月16日│新竹縣○○鄉○○路│黃裕發│3000元│約0.5公克│││17時許│28號附近││││├───┼──────┼─────────┼────┼────┼────────┤│55│99年12月17日│高天賜友人「 廖展業 │黃裕發│2000元│約0.4公克│││17時許│」位於新竹縣湖口鄉│││││││信勢村之住處││││├───┼──────┼─────────┼────┼────┼────────┤│56│99年12月18日│新竹縣○○鄉○○路│黃裕發│3000元│約0.5公克│││19時許│28號附近│鄧文襄│││├───┼──────┼─────────┼────┼────┼────────┤│57│99年12月25日│新竹縣○○鄉○○路│黃裕發│2000元│約0.4公克│││13時許│28號附近││││├───┼──────┼─────────┼────┼────┼────────┤│58│99年12月28日│新竹縣○○鄉○○路│黃裕發│2000元│約0.4公克│││12時許│28號附近││││├───┼──────┼─────────┼────┼────┼────────┤│59│99年12月29日│新竹縣○○鄉○○路│黃裕發│3000元│約0.5公克│││14時許│28號附近│鄧文襄│││├───┼──────┼─────────┼────┼────┼────────┤│60│99年12月30日│高天賜友人「廖展業│黃裕發│2000元│約0.4公克│││17時許│」位於新竹縣湖口鄉│││││││信勢村之住處││││├───┼──────┼─────────┼────┼────┼────────┤│61│100年1月8日│新竹縣○○鄉○○路│黃裕發│3000元│約0.5公克│││12時許│28號附近││││├───┼──────┼─────────┼────┼────┼────────┤│62│100年1月9日│新竹縣○○鄉○○路│黃裕發│2000元│約0.4公克│││16時許│28號附近││││├───┼──────┼─────────┼────┼────┼────────┤│63│100年1月10日│新竹縣○○鄉○○路│黃裕發│3000元│約0.5公克│││13時許│28號附近│鄧文襄│││├───┼──────┼─────────┼────┼────┴────────┤│64│99年9月18日│新竹縣湖口鄉信勢村│徐雅雯│摻有海洛因之香菸1根│││16時許│「雀之巢汽車旅館」││││││308號房│││├───┼──────┼─────────┼────┼─────────────┤│65│99年12月1日│新竹縣○○鄉○○路│黃裕發│摻有海洛因之香菸1根│││10時許│28號附近│││└───┴──────┴─────────┴────┴─────────────┘附表二┌──┬────────────────┬──────┐│編號│主文及宣告刑、從刑│備註│├──┼────────────────┼──────┤│1│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1│││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2│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2│││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3│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3│││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4│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4│││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5│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5│││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6│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6│││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7│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7│││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8│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8│││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9│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9│││期徒刑捌年貳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10│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10│││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11│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11│││期徒刑捌年肆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柒││││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12│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12│││期徒刑捌年貳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13│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13│││期徒刑捌年貳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14│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14│││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15│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15│││期徒刑捌年貳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16│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16│││期徒刑捌年貳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17│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17│││期徒刑捌年貳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18│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18│││期徒刑捌年貳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19│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19│││期徒刑捌年貳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20│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20│││期徒刑捌年貳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21│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21│││期徒刑柒年柒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22│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22│││期徒刑捌年貳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23│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23│││期徒刑捌年貳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24│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24│││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25│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25│││期徒刑柒年拾壹月。未扣案之NOKIA│部分│││行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26│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26│││期徒刑柒年拾壹月。未扣案之NOKIA│部分│││行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27│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27│││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28│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28│││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29│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29│││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30│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30│││期徒刑柒年拾壹月。未扣案之NOKIA│部分│││行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31│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31│││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32│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32│││期徒刑柒年拾壹月。未扣案之NOKIA│部分│││行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33│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33│││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34│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34│││期徒刑柒年拾壹月。未扣案之NOKIA│部分│││行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35│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35│││期徒刑柒年拾壹月。未扣案之NOKIA│部分│││行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36│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36│││期徒刑柒年拾壹月。未扣案之NOKIA│部分│││行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37│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37│││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38│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38│││期徒刑柒年拾壹月。未扣案之NOKIA│部分│││行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39│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39│││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40│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40│││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41│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41│││期徒刑柒年拾壹月。未扣案之NOKIA│部分│││行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42│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42│││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43│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43│││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44│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44│││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45│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45│││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46│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46│││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47│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47│││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48│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48│││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49│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49│││期徒刑柒年拾壹月。未扣案之NOKIA│部分│││行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50│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50│││期徒刑柒年拾壹月。未扣案之NOKIA│部分│││行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51│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51│││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52│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52│││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53│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53│││期徒刑柒年拾壹月。未扣案之NOKIA│部分│││行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54│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54│││期徒刑柒年拾壹月。未扣案之NOKIA│部分│││行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55│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55│││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56│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56│││期徒刑柒年拾壹月。未扣案之NOKIA│部分│││行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57│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57│││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58│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58│││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59│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59│││期徒刑柒年拾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部分│││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60│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60│││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61│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61│││期徒刑柒年拾壹月。未扣案之NOKIA│部分│││行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62│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62│││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之NOKIA行│部分│││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63│高天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63│││期徒刑柒年拾壹月。未扣案之NOKIA│部分│││行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64│高天賜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64│││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NOKIA行動電│部分│││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5│高天賜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65│││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NOKIA行動電│部分│││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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