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8號
102年度聲字第29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周紫涵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本人及其選任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被告羈押。查被告販賣、施用毒品犯行,已經本院判處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在案,是其犯罪事證明確,所受宣告應執行刑甚長,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無從以具保替代羈押之保全必要性,本件聲請具保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其所陳家中父親及女兒亟需其照顧等情由,經核均不能因此解免上開羈押必要性。又其女兒缺乏妥適醫療照顧乙節,業經訊明在卷,本院已依法通報新北市政府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量可獲得妥善處理。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莊明達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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