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彭錦春 被告 李國泰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9年度竹簡字第37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王子謙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