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9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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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92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立冰企業行兼法定代理 張崇斌 人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立冰企業行、張崇斌、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崇斌、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立冰企業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負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