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6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朱育萱被告陳婉琳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理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朱育萱因被告陳婉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8刑保字第53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本件被告陳婉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朱育萱繳納後,將被告停止羈押並當庭釋放。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到案執行,惟傳、拘無著,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仍未見被告到案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599號刑事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收據、具保人及被告戶役政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接受執行函稿、拘提報告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執字第2780號拘票等資料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送達證書影本4份在卷可憑。且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附卷可按。
㈡、惟查,檢察官固曾以本院當庭所諭知之被告限制住居地「新竹縣湖口鄉湖鏡村230號」該址為送達,而因無文書(郵件)所書應送達地址之處所為由遭退回,此有訴訟(行政)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1紙可憑,然檢察官並未就該址拘提被告,況被告之戶籍已於民國99年12月3日遷入新竹市○○路40之1號,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供參,檢察官均未對該址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亦未就上開戶籍址傳喚、拘提被告,故均難認被告係傳、拘無著業已逃匿,綜上說明,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欣怡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