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7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76號聲請人 楊瑞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9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勻淨┌──────────────────────────────────────────────────┐│附表:股票99年度除字第37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2│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462││├──┼──────────────┼──────────────┼────┼───┼────┼───┤│003│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1│175││├──┼──────────────┼──────────────┼────┼───┼────┼───┤│004│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1│263││└──┴──────────────┴──────────────┴────┴───┴────┴───┘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