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東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東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99年度竹東秩字第14號移送機關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被移送人 鍾慶能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竹縣東警刑秩字第099001847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慶能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鍾慶能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10月16日上午4時36分許。
(二)地點:新竹縣○○鎮○○里○○路○○○巷口。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鍾慶能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查獲照片2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淑芬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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