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撤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撤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撤銷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撤字第1號原告 楊挺隆
劉金石楊清華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被告 林威延
林彥君 上二人共同許 修齊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 劉貴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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