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一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被告元帥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市○○街一之三巷四號法定代理人 陳儀聰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一八三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