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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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九八號
原告經濟部水利署壬○○○○法定代理人 陳隆政 被告頂大安砂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展全砂石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被告生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忠義 被告民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雄 被告耀泰砂石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庚○○被告侯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清淮 被告甲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薏鈞 被告鉅輝砂石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卓安砂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幸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馨 被告石豐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寅○○被告立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己○○被告子○○被告拓泰砂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美滿 被告天源砂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阿娗 被告亞洲砂石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癸○○被告漢臨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瑞 被告龍門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丑○○被告嘉糖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卯○○被告辛○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五四號貪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