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九四九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八0七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捌柒公克,包裝重零點貳捌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警秤含袋毛重貳點壹公克)各壹袋,為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一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為警查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八七公克,包裝重○‧二八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警秤含袋毛重二‧一公克)各壹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或持有,應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就此部分毒品單獨宣告沒收,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將此部分毒品沒收並銷燬之,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鄧敏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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