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7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792號聲請人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建國 訴訟代理人 楊珮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康翠真┌─────────────────────────────────────┐│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7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臺灣銀行臺北│臺灣銀行臺北│99年8月4日│70,000元│FA0000000│││世貿中心分行│世貿中心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