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緝字第2號原告大眾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其輝 訴訟代理人 林麗珍 律師
劉雅洳 律師被告 周雪琴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訴緝字第124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黃愛真法官吳佳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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