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五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如起訴書(詳附件)。
二、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而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本件業據告訴人乙○○、丙○○○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瓊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官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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